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7432號
CTDV,111,司促,7432,2022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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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7432號

債 權 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宏基農產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宏基農產行係為獨資或合夥?並提出其最新商業登記資料
(請至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申請)。如為獨資,請更正債務人為『
許淑華宏基農產行』,並提出其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
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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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