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7432號
債 權 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宏基農產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宏基農產行係為獨資或合夥?並提出其最新商業登記資料
(請至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申請)。如為獨資,請更正債務人為『
許淑華即宏基農產行』,並提出其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
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