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7428號
債 權 人 黃源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名遠工程有限公司、曾智明、葉冠億、吳雅
雲、賴玉柔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
之事項:
一、債務人名遠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請持本裁定至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申
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後再至戶政事務所申請法定代理
人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
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曾智明(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葉冠億
、吳雅雲、賴玉柔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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