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7311號
CTDV,111,司促,7311,20220620,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7311號

債 權 人 王文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建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務人郭建志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