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29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劉憬樺
劉嘉昌
陳雅靜
一、債務人陳雅靜、劉嘉昌、劉憬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參萬柒仟捌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劉憬樺前就讀四維高中時,邀同債務人劉嘉昌、陳
雅靜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向聲請人
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4筆,總計新臺幣(以下同)5
9,560元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
一年之日起分144期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1日
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
定就學貸款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
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上開就學貸款利率依借據第五條約定,由教育部每年檢討調
整由教育部公告之,逾期日民國111年1月1日已屆還款期者
,借款學生實際負擔利率,依中華郵政一年定儲利率加碼0.
15%,並由本行自行吸收0.06%,(就學貸款利率民國111年3
月22日前計為0.9%,民國111年3月23日後計為1.15%。)並依
借據第六條約定,自民國111年6月10日轉列催收款日起加碼
1%固定計息,計為2.15%。詎債務人劉憬樺自民國111年1月1
日起,未能依約按月還款,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
期,應清償餘欠本金37,885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等。另債務人劉嘉昌、陳雅靜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
負連帶清償責任。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
事訴訟法第 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729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7885元 陳雅靜、劉嘉昌、劉憬樺 自民國111年01月01日起 至民國111年03月22日止 年息0.9% 001 新臺幣37885元 陳雅靜、劉嘉昌、劉憬樺 自民國111年03月23日起 至民國111年06月09日止 年息1.15% 001 新臺幣37885元 陳雅靜、劉嘉昌、劉憬樺 自民國111年06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7885元 陳雅靜、劉嘉昌、劉憬樺 自民國111年02月02日起 至民國111年03月22日止 年息0.09% 001 新臺幣37885元 陳雅靜、劉嘉昌、劉憬樺 自民國111年03月23日起 至民國111年06月09日止 年息0.115% 001 新臺幣37885元 陳雅靜、劉嘉昌、劉憬樺 自民國111年06月10日起 至民國111年08月01日止 年息0.215% 001 新臺幣37885元 陳雅靜、劉嘉昌、劉憬樺 自民國111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0.43%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