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7271號
CTDV,111,司促,7271,2022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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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27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洪沛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零玖拾元,及其
中㈠新臺幣玖萬壹仟零貳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
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伍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
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㈢新臺
幣捌仟柒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三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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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