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7188號
CTDV,111,司促,7188,2022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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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188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 理 人 楊子瑤
債 務 人 冠霖螺絲機械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洪茂霖

辛美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臺幣貳佰壹拾玖萬肆仟壹佰
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
一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貳佰壹拾參萬參仟貳佰零貳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點二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㈢新臺幣肆佰參拾玖萬零伍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一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七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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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冠霖螺絲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