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059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黃慧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伍仟壹佰零陸元,及其中
新臺幣參萬壹仟伍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
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