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006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江亞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陸仟捌佰陸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陸萬伍仟玖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
五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江亞綺於109年2月21日與聲請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
貸款契約書(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於本借款額度及期間內
,債務人在其於聲請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以日計息。
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本金、利息及延滯利息、
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計算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
幣65,919元整。(二)依本契約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
,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四點九九計算利息,延
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延滯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
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
幣950元整。(2)延滯期間利息:自111年3月5日起,以本金
新臺幣65,919元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
復依原借款利率百分之一十四點九九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三)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
㈡詎債務人自111年3月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聲請人依本契
約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一條約定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已
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嗣經屢次催討均置之
不理,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
鑒核,迅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以維債權,實感德便,謹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