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6960號
CTDV,111,司促,6960,2022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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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96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孔朝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貳仟伍佰零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零壹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
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孔朝民於民國93年8月16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
用(VISA CARD:NO:0000-0000-0000-0000),依約定債務
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
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
,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
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
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
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
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
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此有債務人親
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110
年5月6日止共消費簽帳198,018元整均未按期給付,雖屢經
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
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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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