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6606號
債 權 人 王森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世堂(原名:李文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債務人李世堂(原名:李文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
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