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6551號
CTDV,111,司促,6551,2022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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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551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大社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文貴


債 務 人 楊氏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捌萬玖仟玖佰捌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表
編 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國) 年利率 1 633,326元 111年1月4日起至 111年7月3日止 2.947% 111年1月4日起至 111年7月3日止 左列利率之 2.947% 111年7月4日起至 清償日止 3.215% 111年7月4日起至 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之 3.215% 2 256,658元 111年5月4日起至 111年11月3日止 2.947% 111年5月4日起至 111年11月3日止 左列利率之 2.947% 111年11月4日起至 清償日止 3.215% 111年11月4日起至 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之 3.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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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