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6545號
CTDV,111,司促,6545,202206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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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545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代 理 人 羅崇銓
債 務 人 王俐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柒仟肆佰參拾柒元,
及其中㈠新臺幣肆萬柒仟貳佰參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
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
取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㈡新臺幣玖萬零貳佰零伍元,自
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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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