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6466號
CTDV,111,司促,6466,2022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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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46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顏英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肆萬伍仟柒佰參拾參元,
及其中:㈠新臺幣貳拾陸萬柒仟貳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九十
六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貳萬
零伍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顏英芳於91年02月22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
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
、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
相關往來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息共計345,
733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
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
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
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
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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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