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637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邱進南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因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者,因此情形無從補正,故 法院應逕以裁定駁回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此觀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邱進南已於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前之民國 110 年9月24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本院依職權調取 債務人之個人戶籍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 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