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6294號
CTDV,111,司促,6294,2022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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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294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莊富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零玖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莊富智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證一)並持有債權人所
發行之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
度,故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111年5月16日止,尚積欠如
下消費款(附證三):⑴消費本金:196,019元整(約定條款第
一條第六項)。⑵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
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
過百分之十五。利息計算:20,790元整 (約定條款第15條第
3項)。⑶逾期費用:1,200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⑷雜
項費用(即手續費用):0元整。
㈡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
,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
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
付命令,以保權益,實感德便,又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
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證)
,併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629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6019元 自民國111年5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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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