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6266號
CTDV,111,司促,6266,2022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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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26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江淑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捌萬肆仟柒佰貳拾陸元,
及暨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貳佰貳拾元,自民國一百
一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
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江淑雯於民國94年01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250,000
元整﹝參證物一﹞,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
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民
國111年03月27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584,726
元整﹝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
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
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
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
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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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