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5989號
CTDV,111,司促,5989,202206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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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5989號

債 權 人 鳳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高樹廠

法定代理人 黃健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大丹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其次,支 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 ,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相 對人大丹營造有限公司積欠其貨款,故聲請支付命令請求相 對人大丹營造有限公司給付等語。查本件相對人大丹營造有 限公司為法人,其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均應由法定代理 人為之,關於法院文書之收受亦同,而相對人大丹營造有限 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賴志宏,業於民國111年3月28日死亡,此 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 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 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明。是相對人賴志 宏已無權利能力,亦無從為相對人公司收受意思表示,綜上 ,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大丹營造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 令,聲請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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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鳳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高樹廠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鳳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丹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發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