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1年度,99號
CTDV,111,勞訴,99,202206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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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9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訴訟代理人 林昱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連富等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
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1,107,2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983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碩禧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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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