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訴訟代理人 林昱璿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葉明俊等間請求給付退休金
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按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1,454,5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181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景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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