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1年度,160號
CTDV,111,勞補,160,2022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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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160號
原 告 劉憲潔
張明方
張國禎
林文濱
林慶昌
黃國鋒
蔡錦乾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弘康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
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
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係屬普通共同訴訟,各
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核定訴
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經核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訴
訟標的金額」欄所示,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
示,扣除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金
額各如附表「暫免徵收」欄所示,各該原告應分別繳納如附表「
應補繳裁判費」欄所示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附表:(幣別:新臺幣)
編號 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 應徵裁判費 暫免徵收(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補繳裁判費 1 劉憲潔 204,908元 2,210元 1,473元 737元 2 張明方 217,389元 2,320元 1,547元 773元 3 張國禎 193,750元 2,100元 1,400元 700元 4 林文濱 221,442元 2,430元 1,620元 810元 5 林慶昌 193,375元 2,100元 1,400元 700元 6 黃國鋒 198,786元 2,100元 1,400元 700元 7 蔡錦乾 195,975元 2,100元 1,400元 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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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