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1年度,129號
CTDV,111,勞補,129,2022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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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129號
原 告 阿希(SUDARSI)

訴訟代理人 黃培鈞律師
原告與被告欣忠奇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
應給付原告資遣費新臺幣(下同)146,400元、特休未休工資63,
959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10,359元(計算式:146,400元+63
,959元=210,3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依上開規定
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即1,547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
73元(計算式:2,320元-1,547元=773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
救助,現由本院111年度救字第31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
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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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忠奇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