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勞專調字,111年度,149號
CTDV,111,勞專調,149,20220617,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專調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王韻絜
相 對 人 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恭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勞動調解,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聲請書狀,或依本法 第18條規定以言詞為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 數繳納聲請費」、「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勞動事件法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22條 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提出聲請書狀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前經 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並載 明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而上開裁定已於111年5月16日 送達予聲請人,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 及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1/1頁


參考資料
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