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執字第24號
聲 請 人 黃任鴻
兼 上一人
代 理 人 劉嘉峰
相 對 人 台東初鹿乳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順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民國111年2月17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第1點所載之調解成立內容,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黃任鴻新臺幣陸萬伍仟捌佰伍拾貳元、給付聲請人劉嘉峰壹拾貳萬壹仟柒佰零玖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工資、資遣費等勞資爭 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於民國111年2月17日調解 成立,相對人同意於111年2月21日前給付聲請人黃任鴻新臺 幣(下同)65,852元、劉嘉峰121,709元,然迄未依約履行 ,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勞資 爭議,業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作成調 解方案,第1點、第2點約定:資方(即相對人)就本案有關 工資、勞健保、終止勞動契約等爭議,同意給付勞方黃任鴻 65,852元、劉嘉峰121,709元(以上內含工資、資遣費), 雙方達成和解。前開金額資方同意於111年2月21日(含)前 匯入勞方原薪轉帳戶。上述給付金額,資方如有遲延或未付 者,勞方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等內容,並經勞資爭議 雙方同意在調解紀錄簽名等情,有高雄市政府勞工局111年2 月17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附卷可稽,是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又相對人迄未分別給付黃任鴻65,852元、劉嘉峰121,709 元,據聲請人陳明在卷,並有存摺明細可稽,揆諸前揭說明
,聲請人黃任鴻聲請就未付之65,852元、劉嘉峰聲請就未付 之121,709元准予強制執行,即無不合,應予准許。三、據上論結,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非訟事件 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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