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重勞訴字,110年度,7號
CTDV,110,重勞訴,7,20220606,2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
原 告 蔡宛恬
訴訟代理人 施正欽律師
被 告 財團法人ICLEI東亞地區高雄環境永續發展能力訓
練中心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陳其邁
訴訟代理人 陳佳煒律師
吳佳融律師
楊博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3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第一項關於「民國一一一0年」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一一0年」。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情事,依職權予 以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碩禧
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