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818號
CTDV,110,訴,818,202206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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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18號
上 訴 人 蔡通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蔡權明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25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818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293萬6,5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5,159 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文嵐
法 官 蕭承信
法 官 許家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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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