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88號
上 訴 人 呂東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反訴原告呂明統、呂素卿、呂明光、呂
明山、呂昭瑢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
月18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78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就
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4萬2,66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5,70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文嵐 法 官 翁熒雪
法 官 許家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劉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