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244號
CTDV,110,訴,244,202206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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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44號
上 訴 人 鍾詠丞即將宸汽車商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匠神汽車有限公司王振龍間請求
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11日本院110年度訴
字第24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
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1萬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萬2,5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文嵐
法 官 蕭承信
法 官 許家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劉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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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匠神汽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