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05號
上訴人即原告 萬安農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豐茂
上訴人與張意敏因109年度訴字第40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3,0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建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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