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159號
CTDM,111,附民,159,2022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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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59號
原 告 吳婉瑄

被 告 李庭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簡字第13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楊凱婷
法 官 李怡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楊芷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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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