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577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基明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基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基明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確定,並於民國10 5年4月1日入監執行另案殘刑1年5月及前揭徒刑,茲因受刑 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11年5月3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542 15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 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329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周佑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獻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