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11年度,344號
CTDM,111,審易,344,2022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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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易字第344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宥壬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455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宥壬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 被告於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馮君傑
法 官 簡祥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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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