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11年度,406號
CTDM,111,審交易,406,2022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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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交易字第406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武元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
3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顏武元過失傷害案件,因被告業於本院審理中自白 犯罪,本院認為本件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1 、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簡祥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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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