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11年度,1425號
CTDM,111,交簡,1425,2022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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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交簡字第1425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家慶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速偵字第9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郭家慶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補充證據「 現場照片1張」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郭家慶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 情形罪。至聲請意旨雖認被告本案犯行應論以累犯,惟並未 就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具體指出相關證明方 法,是參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本 院尚無庸依職權調查並為相關之認定,惟被告有如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與執行完畢情形,則 其於5年內再犯罪質相同之公共危險案件,仍為本院列為刑 法第57條第5款所定量刑之審酌事項,附此敘明。三、爰審酌被告前已有前述5年內再犯同罪質案件之前科紀錄, 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考,其明知酒 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 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詎未因此心生警惕 ,竟再次於服用酒類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1毫 克之狀態下,仍執意騎乘電動自行車上路,除不顧己身安全 外,更漠視往來公眾之人身、財產安全,殊值非難;惟念及 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且本次違法行為並未肇生交 通事故,暨其為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自述小康之家庭經濟 狀況,以及其犯罪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 標準,以資懲儆。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周韋志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瑾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瑞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 分之0.05以上。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速偵字第965號
  被   告 郭家慶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家慶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09年度 交簡字第25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110年9 月11日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111年4月 23日15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住處飲用保力達藥酒 後,其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不能安全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 犯意,騎乘電動自行車上路。嗣於同日15時54分許,行經高 雄市楠梓區大學西路與大學南路,因未遵行號誌指示行駛而 為警攔查並察覺其身有酒味,於同日16時13分測得其吐氣所 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51毫克。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郭家慶於警詢及本署偵訊中坦承不 諱,並有酒精濃度檢測單、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 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等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



嫌。又被告曾受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 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其於受有期徒刑 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 累犯,請斟酌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 第775號解釋意旨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檢 察 官 周 韋 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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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