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220號
原 告 蔡月辭
被 告 陳逸塵
張宜家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案件(刑事案件案號:110 年度易字第15
5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 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 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四、本件被告2人被訴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審理後,業以110年 度易字第155號判決均諭知無罪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 項前段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