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未遂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0年度,282號
CTDM,110,訴,282,202206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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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82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緯宸


選任辯護人 陳佳煒律師
黃俊嘉律師
吳龍建律師
被 告 胡勛丞


選任辯護人 陳煜昇律師
被 告 段宗岳


選任辯護人 陳永祥律師
被 告 邱育謙




指定辯護人 張正忠律師
被 告 許仲勝


指定辯護人 廖威斯律師
被 告 郭嘉明



選任辯護人 蕭慶鈴律師
被 告 吳友棋


選任辯護人 王新甫律師
劉怡廷律師
李俊賢律師
被 告 黃煦弼


指定辯護人 楊雪貞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少連
偵字第131號、110年度偵字第5450、5603、5608、5611、626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一年七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行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本案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 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11年7月20日上午9 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行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陳奕帆 
法 官 黃英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俊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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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