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206號
TYDV,111,除,206,2022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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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06號
聲 請 人
徐立中
徐翎
徐立強
兼 上三 人
代 理 人 徐立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1年6月23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件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訴外人陳儼遺失如附件所示之股票,陳 儼並已於民國107年8月17日死亡,聲請人為陳儼之繼承人, 並無拋棄繼承,自得繼承該等股票之權利。嗣聲請人前經聲 請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7日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304號公示催 告,並於111年1月18日加以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 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 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 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件 所載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1年1月18日 將該公示催告裁定加以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 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本件聲請,於法 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附件: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股東遺失舊股票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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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