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177號
TYDV,111,除,177,2022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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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呂美枝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鈞院以110年度催字第300號為公示催告,並公告於 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 示催告卷宗查核無誤,足堪認定為真實。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4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除經聲請人於本院111年6月1日言詞 辯論時到庭陳明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屬實,有本院 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附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
附表(日期:民國;金額:新臺幣)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盧雲烽 楊梅區農會 110年11月30日 277,000元 FB0000000 呂美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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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