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陳和貴
代 理 人 林欣萍律師
張順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1年6月30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件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件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 失,經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25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公告 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件所載之股票無效等語。二、查如附件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257號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10年12月10日公告於法院網站,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 有司法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是聲 請人聲請宣告如附件所載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鄧文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