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248號
TYDV,111,重訴,248,2022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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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48號
原 告 張魏美智
被 告 張秝源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2日裁 定命於送達10日內補繳,此裁定已合法送達,然原告逾期迄 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 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顯難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宜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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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