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247號
TYDV,111,重訴,247,2022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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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47號
原 告 皮溫秀鳳
訴訟代理人 洪嘉吟 律師
皮希聖
被 告 邱基裕
訴訟代理人 顏碧志 律師
複代理人 邱柏綸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後雖經本院裁
定後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經鑑
定價值為7,014,581元,是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7,014,581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70,49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尚不足
新台幣69,4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則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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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