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159號
TYDV,111,重訴,159,20220608,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59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被 告 百豐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明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4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新臺幣169,900元。該 裁定已於111年5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 可稽,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1/1頁


參考資料
百豐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