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調訴字第2號
原 告 余敏慈
訴訟代理人 陳玉美
被 告 呂慧娟
上列當事人間宣告調解無效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等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 ,當事人得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1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訴請宣告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491號及11 1年度上移調字第250號事件調解無效,依上開規定,應由調 解之原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屬違誤,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臺灣高等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宜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仲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