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法律行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960號
TYDV,111,訴,960,202206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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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60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廖麗束

呂傑誼
呂軒溢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林泓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法律行為事件,抗告人即原告對於民國11
1 年 5月 2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翌
日起2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常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石幸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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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