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938號
TYDV,111,訴,938,2022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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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38號
原 告 藝明模具彫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祥
被 告 萬達龍鋼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香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3,375,750元,應繳裁判費34,46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
00元外,尚應補繳33,962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其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佩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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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藝明模具彫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達龍鋼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