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86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被 告 劉財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25萬72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37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 萬2874元,於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應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
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蘇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