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426號
TYDV,111,訴,426,202206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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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26號
原 告 蔡長泰

黃麗玲



被 告 范姜邦 生前住○○市○○區○○○○○000號
范姜文 生前住同上
張玉鎮 生前住○○市○鎮區○○○路000巷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 、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 出生、終於死亡,此為民法第6條所明文規定。是原告或被 告於起訴前死亡者,因喪失權利能力,自無訴訟上之當事人 能力。
二、原告於民國110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分割 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然其 中被告范姜邦、范姜文張玉鎮於起訴前已死亡,此觀諸系 爭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土地所有權部所有權人范姜邦之其他 登記事項:「未辦繼承登記,列冊管理,依桃園市政府民國 107年7月18日府地籍字第1070173790號函核定,自107年7月 19日至122年7月19日止計15年」,所有權人范姜文之其他登 記事項:「未辦繼承登記,列冊管理,依桃園市政府108年7 月22日府地籍字第1080180597號函核定,自108年7月22日至 123年7月22日止計15年」(見本院卷第9頁),及本院職權 查調之系爭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所有權人張玉鎮之應有部 分已由所有權人羅梅花張雅雯張潔茹以繼承為登記原因 公同共有,原因發生日期為110年3月3日(見本院卷第27、1 15頁),即可得知,經本院於於111年3月10日及同年4月15 日發函及裁定命原告補正系爭土地全體所有人之姓名、住居 所,倘所有權人已死亡,應提出已死亡者之除戶謄本及其繼 承人全部之最新戶籍謄本,而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或追加



被告范姜邦、范姜文張玉鎮之全體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為 被告,仍將被告范姜邦、范姜文張玉鎮列為本件當事人, 是上開被告於本件訴訟繫屬前,已因死亡而欠缺訴訟主體及 當事人能力,按照前揭規定及說明意旨,原告此部分起訴顯 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蕭尹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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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