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203號
TYDV,111,訴,1203,2022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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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03號
原 告 東方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宏霖
訴訟代理人 李漢中律師
謝佳琪律師
葉曉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嘉興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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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方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