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017號
TYDV,111,訴,1017,202206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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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17號
原 告 陳睿緯陳玟旭



被 告 余金塗之法定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
之,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及其
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
提出繕本或影本。前項繕本或影本與書狀有不符時,以提出
於法院者為準。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
1項第1款、第119條定有明文。原告起訴狀所列余金塗之法
定繼承人為被告,並未載明余金塗之法定繼承人之姓名,請
提出被繼承人余金塗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查報該
等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並於確認後重新詳載起訴狀記載被
告之姓名、地址,及提出與追加被告人數相符之起訴狀繕本

二、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
第24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所謂訴訟標的,係指為確
定私權所主張或否認之法律關係,欲法院對之加以裁判者而
言。而法律關係,乃法律所定為權利主體之人,對於人或物
所生之權利或義務關係。如為給付之訴,在實體法上須以可
以作為請求權基礎之完全性條文(具備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
之法條)始足當之(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969號判決意
旨參照)。查原告於起訴狀內並未分別表明就其請求之「訴
訟標的」(即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原告請求所依據之法律
規定條文或契約約定條款)為何,原告應予補正。
三、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
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2款
定有明文。所謂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
理由者,係指依原告於訴狀內記載之事實觀之,在法律上顯
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者而言。經查,依原告訴狀所附之契
約所載,其於民國106年4月25日與訴外人謝麗純簽訂不動產
買賣契約書,向謝麗純購買坐落桃園市○○區○○段○○○段00000
地號土地暨其上同小段3834建號建物,余金塗僅為謝麗純
代理人,有前述買賣契約書及匯款單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
19至25頁、第39頁),足見買賣契約是存在於原告與謝麗純
之間,而非原告與余金塗之間,則原告何以向非契約當事人
余金塗之繼承人請求返還已支付之款項?其所訴之事實是否
有顯無理由之情形?本院因此依前開規定,命原告補正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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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