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470號
TYDV,111,補,470,2022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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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70號
原 告 陳雅淳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文正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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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