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34號
原 告 黃智銘
黃智全
黃郭麗薇
黃啓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奕澄律師
吳庭毅律師
被 告 皇石建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寗珍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皇石建築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
502,8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8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